7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主体、公开渠道、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监管处罚信息的公开要求等内容。要求对于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地方采购项目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各地方分网应当通过数据接口同时推送至中央主网发布。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
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我市将按照《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细化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确保各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
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公开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则。为此财政部通知规定,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等采购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批复前进行采购的项目,以预算“二上数”中的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对于部门预算已列明具体采购项目的,按照部门预算中具体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公开;部门预算未列明采购项目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对部门预算进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体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开。对于部门预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项目的采购年限、概算总金额和当年安排数。
采购结果和处罚信息都要公开
政府采购信息多年来一直是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较为薄弱的领域之一。调查显示,政府采购特别是协议采购的透明度普遍不高,有的政府部门对本应主动公开的采购结果、成交记录,非但未能主动公开,通过依申请公开也难以获得有效信息。
此次针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不强的问题,财政部通知专门对于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发布主体都做了明确规定。根据通知要求,政府采购要求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采购项目信息,比如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此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这将对加快和提升政府采购信息水平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采购信息要在指定媒体发布
根据通知要求,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财政杂志》等。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作为本地区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之一。
为了便于政府采购当事人获取信息,在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对于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地方采购项目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各地方分网应当通过数据接口同时推送至中央主网发布。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
供应商违法失信记录要公开
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重要原则。为此,《通知》指出,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通知》指出,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名称、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存在问题、考核单位等。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通知》要求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机关名称等。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月度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来源:中国招标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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