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联合体投标具备以下特点:联合体由两个或更多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是一种临时性的非法人组织,它为了参与投标和中标后履行合同而组织起来;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名义共同投标。在中标后的项目中,联合体的各方共同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保证联合体投标的质量,防止利用联合体来规避法律,以及防止不具备投标资格的人参与投标甚至中标,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的每一方都必须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如果国家相关法规或招标文件对招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那么联合体的每一方也必须满足相应的资格条件。
通常情况下,大型工程项目常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方式,此类投标一般要求企业规模庞大且整体实力较强。然而,并非所有联合体投标都能够成功,因为投标无效的情况也相当常见。
联合体投标无效的情形
1.联合体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串通投标、串标的情形,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
2.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3.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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