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将投标文件规范性(投标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2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0.5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设置为打分项是否合理?
答复: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投标文件的规范性与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
能否把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与采购项目质量、合同履约、售后服务相关的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
答复: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等。如果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与采购项目质量、合同履约、售后服务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
四家供应商代表共同乘坐一辆车去投标,是否构成串标?
答:这种情况认定为串标没有法律依据。但这种情况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性很大,所以评标时要重点关注这几家供应商是否有串通投标的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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