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招标人、投标人还是招标代理,都经常被招标投标中的各种规定弄得头昏脑涨,不是招投标老司机,还真的不能把所有时间规定记清楚。
1、当我们投标被废标后,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请求退还招标文件的费用,不够这是看采购代理机构的自愿来决定。因为标书费仅是成本费,项目废标对供采双方来说都是有损失的,所以不能单单片面强调一方的损失。
2、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指出要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我们可以不向政府采购提交履约保证金,因为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要求要提交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3、采购人是不能限定投标人的投标包数和中标包数的,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选择投标数是投标人自己的权利,采购人无权限定。但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还有产品的发展状况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投标人的中标包数。
4、询价项目并不适用综合评分法,因为询价项目是按照投标人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的候选人,所以并不适合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法律要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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