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的法律。
自实施《招标投标法》以来,《招标投标法》在诸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持续深入,作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招标投标制度,也逐渐暴露了一些与当前的需要和发展不完全契合的短板和不足。为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解决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在翘首期待中,《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已经发布,草案结合具体国情,更加契合当前的需要和发展,着力完善招投标基本制度,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展现了诸多亮点。
一、完善提高了立法的科学化、规范化
完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表述了“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充分发挥招标投标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的政策功能,完善提高了立法的科学化、规范化,有助于实现“良法”之治。完善立法目的奠定了高质量招标采购的立法精神,为招标采购指明了方向。
二、落实了招标人的自主权
如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若作为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招标人的责任权利不能相互匹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则会成为导致招标采购质量不高的原因之一。草案在第十四条、十七条、二十条、二十一条、四十三条、四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选择资格审查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自主权,同时在第十条强调了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落实了招标人的自主权是在为高质量高标准的招标采购活动创造条件。
三、创新了评标和确定中标人的办法
《招标投标法》在第四十一条中规定了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的条件,其理论基础是在所有的投标中,一定会存在一个最符合招标文件评价标准的投标,这个投标就会成为中标人的投标,也就是俗称的“第一名中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四、合同履行阶段的多措并举
草案中增加了合同履行章节,严格要求中标人全面、真实地履约合约,并明确了中标人在履行合同时的自主权利,也增加了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照合同履约情形时的权利。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合同履行阶段的多措并举,切实让高质量招标采购得到落实。
此外,草案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招标采购效率方面,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电子化进行了原则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在法律责任方面,大大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体现了事后监管的思想。
总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持与时俱进,积极推动招投标行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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