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招标投标作为一个处在利益矛盾风口浪尖上的行业,逐渐成为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领域。本期我们将介绍一些招投标活动中常见问题,并对这些行为进行简单的分析与解读,这些行为不仅会降低企业中标率,甚至会触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一、“围标、串标”行为
“围标、串标”一般是由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相互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项目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为目的,从中谋取中标的行为。这是一种企业严重缺失诚信的投机行为,其实质是企业之间串通哄抬标价,谋取不正当利润。
“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较复杂,较为典型的主要有三种: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与投标人串通; 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投标人与专家评委串通。
“围标、串标”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的,其危害不仅造成国家建设资金的大量流失,严重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严重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而且往往涉及商业贿赂,助长腐败现象的蔓延,危害性很大。
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
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断挤压着承包商的利润空间,投标人为了能够获得项目承包权,更倾向于选择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一方面,低价投标可以挤垮对手;另一方面,在施工过程中利用签证变相加价结算又可以弥补低价中标带来的经济上的损失。
在采用最低价中标办法确定中标人的建设工程当中,大凡出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情况的工程一般具有几个主要表象:一是中标人以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中标。其投标报价往往处于投标人的成本价附近,有些甚至低于成本;二是招标人与中标人双方签订的合同通常对设计、工程量的变更未作严格、细致和明确的约定;三是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较大;四是这些变更得到确认,最终造成工程结算价大大高于中标价。
排除恶意低价中标的情况,由于中标人通过超常规低价中标获得了建设工程承包权,无论中标人是否最终实现高价结算,其实都会导致不良后果:第一,承包方必将面临资金缺口问题,进而导致材料款、人工费无法按约定支付企业面临着利润和工程质量之间的矛盾,要保证质量就必须增加投资;第二,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未能规范管理签证、变更、设计等资料,则势必会影响后期的结算;第三,若是政府投资项目,势必要经过审计监察等部门的重重审核,一旦不符合投资规定,结算之路必定艰难而漫长……
三、设计不到位、签证频繁变更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工作都是工程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因为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过程发生在施工生产中,内容广泛,构成原因复杂,规律性较差,发生时间长,难以确定其造价,而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承包单位往往增加许多变更造成投资增加甚至超过立项时的投资额度,例如:在投标方承接工程后,招标方要求对设计进行大的变更(如:施工图还未定稿就招投标,也包括那些已经上报审批,并且已经实施的项目,业主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变更图纸的情形),这势必会导致大量签证的产生,导致预算的确定性大大减弱,大幅增加了工程成本,对投标方极其不利。
四、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为了有效控制招标项目在预算和预期价范围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往往采用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来对投标报价施加影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同时又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
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无利可图,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五、投标方与招标方存在利害关系
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存在控制或管理关系的企业投标,易协同一致与招标人串通,影响招标公正性,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投标,容易与招标人产生协同一致或串通,影响招标公正性。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六、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相应条款的不一致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署的合同中,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否则,就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初衷,对其他未中标人来讲亦不公正。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就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进行充分的考虑,且应本着谨慎严谨的原则,在签署合同时,注意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相应条款的一致性,避免产生纠纷。
七、提供虚假信息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逾期送达或未按要求密封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否则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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