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方式有哪些?各有何特点?
答:《招投标法》第十条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
(2)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人的数量。
(3)竞争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竞争的范围较广,招标人拥有绝对的选择余地,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
(4)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知晓的程序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相比而言,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
(5)时间和费用不同。
二、中标人应符合哪些条件?怎样确定中标人?
答:《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我国《招投标法》参照国际惯例,规定了两种中标条件。
(一)获得最佳综合评价的投标中标。所谓综合评价,就是按照价格标准和非价格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总体评估和比较。
(二)最低投标价中标。所谓最低投标价格中标,就是投标报价最低的中标,但前提条件是该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如果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被招标人所拒绝,则投标价格再低,也不在考虑之列。在采取这种方法选择中标人时,必须注意的是,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三、什么是招标代理机构?有什么条件?
答: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这是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物质条件,也是招标代理机构成立的外部条件。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是最重要的两个环节。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进行或进行有限的面对面交流,投标人只能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因此,招标文件是联系、沟通招标人与投标人的桥梁。能否编制出完整、严谨的招标文件,直接影响到招标的质量,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组织评标,即组织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对能否顺利地组织评标,直接影响到招标的效果,也是体现招标公正性的重要保证。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四、什么条件下可以自行招标?什么条件下必须委托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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