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海南省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规范优化扶贫物资政府采购程序,缩短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推进海南省精准扶贫工作。
据了解,《办法》主要用于在脱贫攻坚期间我省各级实施扶贫物资集中采购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向扶贫物资供应商采购扶贫物资的行为。《办法》明确,采购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指定。各级采购人负责本级扶贫物资采购,并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扶贫物资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办法》提出,扶贫物资供应商为向采购人提供扶贫物资的自然人、法人、合作社或者其他组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合作社、其他组织可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扶贫物资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其资质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自行确定。
针对采购价格,《办法》强调,各级价格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扶贫物资采购前期市场价格调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扶贫物资采购需求进行市场调查,得出当前市场平均价,作为扶贫物资采购的价格参考依据。
在扶贫物资采购执行限额标准及方式方面,《办法》规定,扶贫物资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可以不实行政府采购,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扶贫物资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不含300万元),由采购人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自行采购。扶贫物资采购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采购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选择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中的一种方式组织实施。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特殊种类扶贫物资(不受采购金额限制),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应于采购活动开始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本级农业、畜牧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此外,《办法》还明确,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做好验收工作,全体验收人员应对验收书进行确认并签名。验收结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扶贫物资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扶贫物资采购中,与采购活动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纪检监察等部门举报,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琼财)
来源:中国招标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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