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6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抓紧做好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报送工作的通知》(琼发改投资〔2016〕463号),要求各市县各部门于3月底前报送清理结果,拟定招标投标规定目录,经征求意见并补充调整完善后,报省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招标投标规定,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通知》全文如下: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做好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报送工作的通知
(琼发改投资〔2016〕463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省直有关单位:
依据《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海南省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琼发改投资〔2016〕386号)等文件,现就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市县招标投标规定,省直单位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牵头制定的招标投标规定进行全面清理,于3月底前将清理后保留的招标投标规定、规定列表(Excel表格,样式见附件)及报送文件的纸质件及电子版光盘报送我委固定资产投资处。
二、我委将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对全省清理后保留的招标投标规定进行汇编,拟定目录(征求意见稿),经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补充调整完善、与有关部门确认形成正式目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正式目录公布后,凡有招标投标规定废、改、立的,应及时报请修订或列入目录,并对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评估论证、备案审查等情况进行说明。
四、所有招标投标规定必须列入全省目录,实行统一管理。未列入目录的招标投标规定,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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