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对政府采购法的细化、补充和完善,是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进一步规范,也对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加强监管应从预算“源头”推进
《条例》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前伸后延”。“前伸”即强化了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执行的管理,“后延”即将采购结果管理提升到法制化层面,强化了履约验收的规定。从采购实践看,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是政府采购监管的基础。《条例》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对预算管理作出进一步明确,其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这些不仅仅是与新预算法的简单衔接,还是对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突破和提升,也是对部门预算管理的进一步规范。
在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方面,要把好以下“四关”。一是把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关。做到与部门预算同步进行,所有财政性资金都应纳入预算,实现应编尽编,并按照当地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确定编制范围。二是把好预算审批关。坚持无预算不采购、超预算不采购。如遇特殊情况,比如需要在部门预算指标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或是在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间进行调整等,则按照规定的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办理。三是把好采购预算执行关。在编制采购预算的基础上实施计划管理,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前瞻性和计划性。可按月报送采购计划到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根据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分类,并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送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或由部门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四是把好资金支出关。政府采购资金支出与财政集中支付相衔接,集中支付中心凭政府采购计划表、中标通知书、经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确认的政府采购合同等支付项目资金,确保采购预算的规范执行。
采购程序规范仍是监管重心
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并不是说采购结果比采购程序更重要,而是针对以往过多强调程序限定或者只强调程序规范而不重视采购结果的现象提出来的。事实上,采购程序规范与采购结果同样重要。
要抓好对政府采购程序的监管,首先应加强公开透明。《条例》在多处提出了信息公开的要求,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这是《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如,《条例》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公开,第三十条规定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公开,第三十八条规定唯一供应商应当公示,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文件必须公开,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开,第五十条规定采购合同必须公开,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公开等等。其次是对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规范,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最后,针对各种采购方式,就公告的发布、招标文件的公开、文件的修改或澄清、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公开等整个过程的时间节点都作了详尽规定,以规范采购程序。
履约验收管理拓展监管链条
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是《条例》对政府采购法的又一重要突破。《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还专门就公共服务项目验收作出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政府采购能否达到性价比最高,能否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关键要看采购结果,尤其是涉及民生、涉及公众的服务项目,监管的关键作用也正体现于此。
在过去10多年的采购实践中,政府采购着重强调充分的市场竞争和采购程序的规范性,导致“重采购轻验收”“重采购轻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媒体披露的“天价U盘”“黑心棉”等事件,不仅给政府采购带来了负面影响,还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条件》强化了履约验收管理,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理念。(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财政局)
来源:中国招标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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