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实施一年多来,对招标投标行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从行业架构到信息交换再到运行规则,推动着行业变革。这种变革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电子化重构招标投标行业架构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制度设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按功能分为三大平台。一是交易平台,主要任务是完成招标投标的交易过程;二是公共服务平台,主要任务是实现交易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三是行政监督平台,主要是依托电子政务系统,实现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随着《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实施,以及随之而来的检测认证和试点工作的推动,在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客观上形成了一个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构成的三层技术架构,以此技术架构为核心,向下发展加上代理机构和交易主体形成业务层,向上发展再加上监督机构和监察机关形成监督层,顺理成章地形成了一个行业层次架构。这种层次架构通过交易信息和主体信息的互联互通,正确地处理了各个主体的信息交换关系,重构了招标投标的行业架构。为招标投标带来了行业结构的变革,影响巨大。
层次架构的每层内部具有功能的同一性,可以分层制订统一规范,层次之间交换信息,上层为下层提供服务,下层向上层申报数据,类似于计算机系统的体系结构,通过层间信息交换规则协调关系。电子招标投标的层次架构第一层为交易主体层。主要是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交易关系,体现招标投标的最终目的,即招标人和投标人就招标项目达成合同关系。第二层为代理机构层。代理机构为第一层的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专业化的招标投标咨询和技术服务。招标人自主招标,在这一层也表现为招标代理的角色。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招标文件编制、发标投标、开标评标等业务,均在这一层。第三层为交易平台层。交易平台是一套专业化的电子技术设施,由运营机构负责,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业务提供服务并真实记录招标投标全过程的信息。第四层为公共服务层。公共服务平台为交易平台提供共性的服务,汇集各交易平台生成的交易数据,并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第五层为监督平台层。监督平台直接为以第一、二、三、四各层提供规则的实施技术服务。第六层为行政监督层,由行政监督部门构成。主要提供为以上各层提供规则和制度并监督落实。第七层为行政监察层。作为一种普遍性的基础服务,实施对行政机构和人员的监察。保证监督部门依法行政。
第7层行政监察层 监督层
第6层监督机构层
第5层监督平台层
第4层公共服务平台层 业务层
第3层交易平台层
第2层招标代理服务层
第1层交易主体层
由此我们看到,第三层、第四层和第五层实际上就是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三大平台,它们构成了层次治理架构的基础。随着三大平台建设的完成,招标投标的行业架构也随之完善。招标投标的各个参与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机构、监察机构都可以在这个架构中找到自己的位置,理清各自的定位和职责,理清相互关系,为行业的规范化创造了条件。
2、电子化推动行业数据化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为招标投标行业带来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推动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和主体信息的数据化。《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确定“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确定了在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并存情况下的数据电文优先的原则。这样就使得招标投标的各类当事人不仅仅从手工劳动和书面文件的繁杂工作中解放出来,更重要的是,使得招标投标的各个当事人成了数字化主体对象,招标投标的各个交易过程变成了数字化业务对象,进而招标投标的所有参与者和招标投标全过程可以统一用数据来描述,为行业的信息化和数据化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
在层次架构下,每一层的业务主体和业务关系都可以用数据来表示。在第一层的交易主体层,招标人和投标人作为潜在的和现实的交易主体和交易标的的特征可以由数据表示,通过招标投标过程所达成的合同可以用数据表示。在第二层招标代理服务层,招标代理所提供的全部服务可以用数据表示。在第三层的交易平台层,是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数据融合比对的数据处理过程。在第四层公共服务层,是各类专业交易平台和各种数据的汇集、融通、传输的服务层。在第五层监督平台层,是运行数据与规则数据的比对层和分析层。在第六层监督机构层和第七层行政监察层,监督机构和监察机关所创制的所有监督监察规则都可以表示为数据。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交易过程和监督过程,都变成了数据生成、交换和数据分析过程。
这种变化对所有行业都是前所未有的,但对招标投标行业来说,其意义尤为重大。首先,有利于招标投标信息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公开是基础。在电子招标投标情况下,与纸质招标投标相比,已经完全排除了信息公开的技术障碍。在这种情况下,信息公开就成为招标投标是否公平公正的试金石,成为发现问题的基本线索。其次,有利于打破地区行业封锁,建立规范统一、竞争有序的全国范围的招标投标市场。在网络环境下,任何招标项目、交易主体都在系统中以数据形式显现,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均不复存在。任何以地域和时间为理由的歧视都完全站不住脚了。第三,有利于提高监督水平。在每一层次的业务主体和业务过程都可以通过数据表现时,监督部门对业务过程合法性的监督就转化为对数据的监督。随着数据的统一和分析工具的进步,围标串标的成本和风险都会急剧增加,能够有力地遏制违规违法行为,使监督更有效。
3、电子化推动行业建构基于数据的规则体系
以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为基础构建的招标投标行业架构消解了原有架构的困局,为建清晰明快、简单易行的行业规则提供了基础。在多层架构下,仅有两类行业规则,一是层内规则,二是层间规则。
层内规则主要是用于规范同一层不同主体之间的规则。每一层内的主体的业务具有相似性和同质性。因此层内规则主要表现为同业规范。在第一层交易主体层,主要的适用规则是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关于合同的规定;在第二层招标代理服务层,主要适用规则是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在第三层交易平台层,主要适用规则是交易平台技术规范;在第四层公共服务层,主要适用规则是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在第五层监督平台层,主要适用规则是行政监督平台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在第六层行政监督机构层,主要适用规则是招标投标法关于行政监督的规定;在第七层行政监察层,主要适用规则是行政监察法和纪检的规定。
层间规则主要是服务规则。上一层为下一层提供服务,下一层为上一层提供数据,提供服务和提供数据的规则统称为服务规则。服务规则在多数情况下体现为服务合同关系。第二层招标代理服务层为第一层招标人提供服务、通过招标代理服务合同界定服务关系;第三层交易平台为第二层招标代理提供技术服务,通过技术服务合同界定关系;第四层公共服务层为交易平台提供数据交换服务,通过数据服务合同界定关系;第五层监督平台提供监督规则服务给第四层,通过行政监督平台服务合同确定。第六层,行政监督机构与行政监察平台的关系,通过行政委托关系协议确定。第七层与以上各层的关系,通过行政监察条例界定。
通过这样的规则体系,达到数据上行,从第一层达到第七层。服务下行,由第七层达到第一层。同一数据,不同层次根据自己的关注点不同,会形成不同的解读信息,并进行相应的处理。通过服务的形式反馈到上层,推动上层业务的进一步优化。这样一个规则体系,层次分明,责任清晰,权利清楚,是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给招标投标领域带来的新的局面。
层内规则和层间规则的区分,为招标投标根据不同主体分层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同时,也为行政监督部门理清不同层次之间的关系制订不同层次之间的合理规则提供了基础,使得招标投标治理和监督更科学、更有效。国家有关部门十分关注电子招标投标所产生的制度建设作用,在推动电子招标投标发展中,十分强调解决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行政监督平台的分离,其根本原因正在于此。
来源:中国招标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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